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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党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市南区党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收缴标准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和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提前预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当提高交纳党费标准的,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应补交差额部分。

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委组织部逐级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组织部          2015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