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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后,社会保险如何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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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后,社会保险如何接续


发布日期:2013-5-13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后,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参加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任公务员期间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享受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原任公务员期间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原所在单位填写《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缴费审核表》,盖章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2、原所在单位持“缴费审核表”,按管理权限到公务员管理部门确认原公务员身份、基本工资及在机关工作年限;


3、原所在单位持“缴费审核表”到本人现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缴费手续,所需资金由原单位先行垫付,缴费后再持“缴费审核表”及缴费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拨垫付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