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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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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8-26 15:23:36    来源:中国青岛人才网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方便我市各类专业人才、投靠人员、投资创业人员及其他符合进市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经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掌握标准及办理落户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即日停止。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户口性质,“户别”栏视情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暂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


   (二)2007年8月31日以前,市公安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


   (三)鉴于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未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凡省外迁入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中标注其迁入前的户口性质;迁出省外人员,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

    二、关于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和掌握标准


   (一)关于年龄和未成年子女、病残或成年未婚子女的界定


    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的年龄确定,自市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年龄50岁、45岁、40岁及20岁以下,均为周岁。
    2.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系指18周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病残成年未婚子女系指未婚、在当地无职业且患有严重残、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照顾的成年子女。上述子女以下简称“可迁子女”。


    (二)关于几种落户条件的界定


     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规定具有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中专系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须在现单位聘用期满三年。
     2.《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属夫妻投靠、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另一方在外地有正式工作的,须通过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由公安机关凭上述部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人事部门的为《青岛市调动(安置)人员落户情况登记表》,下同)及户籍证明等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可迁子女”可随同落户(夫妻双方工作已调入市区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参照本条款办理)。
    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另一方户口在外地但工作已经通过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调入市区或已在市区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外地一方及“可迁子女”申请办理落户,可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审批。
    3.《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父母双方均须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规定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系指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范围内无其子女户口。
    4.《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涉及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事宜。
    5.《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第2条关于外地来青注册的企业为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仅限一次性办理,涉及的纳税额和招用城镇失业人员若成倍增加,其迁入人数同比例增加。
    6.《通知》“购房人员落户条件”中,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必须是购房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实际支付全额房款,不包括“二手房”等商品住宅。若购房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须按照“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等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一)关于专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1条中(1)、(2)、(3)、(4)款和第2条的,由市(或三区)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落户人应持上述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其“可迁子女”系成年未婚子女的,须提供未婚、无业证明,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2.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1条第(5)款的,由市体育局受理后,持联系函、全国、省级正式比赛获得名次荣誉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及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3.对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进市落户前,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复核。其中,对符合“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公布引进的工种范围,并送市公安局备案。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先到市人事局、属师范类的到市教育局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持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入市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属本市(含三区、五市)院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网上户口迁移。
原系本市户口,在外地上学毕业后回生源地的,到市人事、教育部门办理《入市落户通知书》后,到生源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关于投靠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第1、2、3条的,由公安分(市)局审批;符合第4、5条的,由市公安局审批。上述申请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受理,依据权限逐级报批。
    2.符合《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第6条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凭省政府或省公安厅的批准件及复印件,台胞凭省公安厅或公安部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复印件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符合《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第7条的,(1)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2)留学回国人员(含因公(私)出国(境)回国(境)人员)原系本市户口的,持护照及复印件和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跨市、县安置的,凭教育部或市人事局有关证明、护照及复印件等,到公安分局签章后,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外地留学回国人员凡未在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的,公安分局凭上述部门的相关证明及户籍证明为其办理户口准迁手续。(3)刑释人员,持释放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关于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1条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填写《投资纳税迁入人员情况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三区的(高新区除外)由公安分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所需证明材料:①投资创业人员或单位申请;②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③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④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人数、劳动合同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⑤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须证明随迁人员家庭关系);⑥配偶接收单位证明;随迁子女系成年未婚子女,需出具未婚、无业等相关证明。
    2.符合《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2条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同第1条,另需出具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备案登记表)、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集体户证明、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3.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2条办理,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按前款程序及手续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4.属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还需人事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


   (四)关于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进市落户条件”第1、2、3条的,落户人员应持市(或三区)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2.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4条的,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退伍军人,持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异地入伍退伍军人安置本市落户的,由市安置办将材料报市公安局批准,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军队转业、复员干部以及转业士官落户的,持市军转办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然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5条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家属随军调动工作的,由市(或三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对无职业的家属随军,由公安机关按原规定受理审批。
    4.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6、7条的,由市安置办将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市落户材料报市公安局批准,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的,公安分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开具《户口准迁证》。


   (五)关于购房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购房人员落户条件”的,由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受理户口材料,逐级上报,由市公安局审批。所需证明材料:①购房人员申请;②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可迁子女”系成年未婚子女的,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③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④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2.对于户口系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人员,在三区或五市(即胶州、即墨、平度、胶南、莱西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或整户申请迁入的,应准许落户。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材料,区(市)公安局审批。


   (六)关于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符合《通知》“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落户条件”的,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组织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所需证明材料:①市工、青、妇组织函件、个人申请;②劳模证书或劳模光荣榜名册、省以上荣誉称号表彰决定文件及复印件等;③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④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七)关于实行居住证制度问题


   在市政府未出台新的居住证制度管理规定前,仍继续执行《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青政发[2004]17号)。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遗留问题


    1.关于崂山区原办理的蓝印户口转办常住户口问题,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办理此类户口。
    2.对于市政府《关于城市驻郊区单位几个问题的规定》(青政发[82]193号)的有关条款,仍继续执行。


(二)关于成建制单位进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年龄、婚龄、学历等限制条件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三)对于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并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则的,而《通知》尚未明确的,应在向市政府、市监察局备案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